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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裔父子遭绑架 白人男子囚40月禁拥枪

2016-2-25 15:23| 发布者: Elisa1124| 查看: 111| 评论: 0|来自: 人在温哥华


  发生于2013年的列治文市华裔父子遭绑架案,现年29岁的首被告斯托克(Donald Stalker),周二被法庭判监40个月,扣除已羁押时间,只须多服刑2.5个月即刑满;同时终身不得拥有武器。检控官指出,法官判刑时重点考虑到被告在狱中改过自新的良好表现,而且对受害人的证词难以信服。至于同案另一个21岁越南裔被告张雷蒙德(Raymond Truong,译音),判刑聆讯会在周三开庭。

  ■法庭周二判托克入狱40个月,扣除已羁押时间,只需服刑2.5个月。图为温市卑诗高院。

  ■图为列治文华裔父子遭绑架案发现场。

  斯托克与家人周二出庭,听取法官判刑。检控官赫曼森(Jeremy Hermanson)周二接受《星岛日报》记者访问时表示,主审法官韦奇(Catherine Wedge)在判词中指出,斯托克因持有受管制枪械罪成判监38个月、窃盗罪成入狱14个月。虽然两罪刑期共52个月,但法官鉴于被告在羁押期间行为表现良好,量刑至40个月,再扣除斯托克已关押的37.5月,现只须要再服刑2.5个月即刑满。

  此外,斯托克终身不得拥有枪械,并须遵守18个月缓刑期,而且不得联系案中次被告张雷蒙德。

  法官关注被告改过自新机会

  斯托克的辩护律师班克斯(John Banks)之前在结案陈词表示,斯托克在案发后遭羁押至今已有悔意,他在羁押期间已修毕中学课程,还接受遥距教育,修读大学一年级课程。

  对于是否因为这段结案陈词打动法官,赫曼森表示:“她(法官)关注的是斯托克的改过自新(rehabilitation)。显然(受害人)B.L.在庭上的证词,难以让法官完全相信,且认为受害人部分或完全自导自演这宗绑架案。”

  两被告从原先被控的抢劫罪名改控盗窃罪,也是本案法官和陪审员,对绑架证词存有质疑的证明。赫曼森还表示:“陪审团相信受害人同意自愿拿出这笔钱,因此不算抢劫,而盗窃罪是因这笔钱不属于受害人,而是他所说代(大陆官员)陈其常(Qichang Chan,译音)保管。”

  越裔次被告 判刑聆讯今展开

  至于张雷蒙德的判刑聆讯本周三开庭。赫曼森称,现获保释的张氏,仅有一项盗窃罪成立,预计判囚12月至14个月,而他已羁留24个月。

  该案发生于2013年8月11日(见附表),列市华裔B.L.和儿子J.L.准备运载30万元现金给予他人,但在列治文科维特路(Corvette Way)3000号路段一个高层柏文停车场里,遭多人禁锢,B.L.手部被手铐反锁在背后,继而推入一辆奔驰(Mercedes-Benz)越野车内。有关过程被一位市民目击和报案,警方迅速截停越野车,救出B.L.和他儿子J.L.,并逮捕斯托克及张雷蒙德。

  陪审团本年2月2日裁定,两被告绑架罪名不成立;但首被告斯托克盗窃和持枪罪成,次被告张雷蒙德则一项盗窃罪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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